可以开,但不宜“直接开”而不做任何补充认定。真实发生员工借调服务、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收取费用,发票应按实际业务开具,项目可选“人力资源服务”,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本身不必然导致发票无效;但子公司增值税税种/税目仅核定“仓储”,直接开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存在申报比对异常、无法正常申报或被要求补充税种认定的风险。建议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税种/税目核定,长期发生的应同步变更经营范围;若属偶发且已开票,申报时必须按人力资源服务在增值税申报表对应栏次申报销售额和税额,不能仍按仓储申报,否则属于漏报,可能产生补税、滞纳金和处罚风险。税务处理上,员工与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由子公司发放缴纳,子公司将员工提供给母公司使用并收费,通常按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6%;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符合现行优惠的可减按1%;若业务实质属于劳务派遣且子公司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可按劳务派遣差额征税规定处理,否则不要随意按差额申报。发票品名应与合同、结算单一致,如“人力资源服务*员工借调服务费”。同时留存借调协议、费用结算明细、工资社保缴纳凭证,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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