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期间厂房施工用电,若专门用于在建工程、能可靠计量且发生在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于可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分录:借:在建工程—厂房工程(施工电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厂房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若电费无法与生产、管理用电区分,应按合理标准分摊,仅施工部分计入在建工程,其余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若电费已包含在施工方工程结算款中,则不单独核算,随工程款一并计入在建工程。若厂房已完工或电费发生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不得再资本化,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小规模纳税人或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电费全额计入在建工程或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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