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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借给合伙律师备用金用于报销费用,年底律师没有归还。会被认定是分红,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吗?

2026-09-11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借款年末不还,适用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视同股息红利 20% 个税;但该条款明确排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合伙律所) ;也就是说这个政策只适合公司制的企业 ,你们合伙企业的话不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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