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借款年末不还,适用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视同股息红利 20% 个税;但该条款明确排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合伙律所) ;也就是说这个政策只适合公司制的企业 ,你们合伙企业的话不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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