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条款,对方开具的“生活服务*水电费”项目专票不正确,且不能进行抵扣。 **原因分析:** 1. **开票项目错误**: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出租方)向乙方(承租方)提供“转供电、转供水”服务,并按实际用量和标准单价收费。这属于典型的转售水电行为,而非“生活服务”。 2. **税务处理**:转售水电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出租方应作为销售方,向承租方开具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或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应为“*电力*”、“*水*”等。 3. **抵扣问题**:由于开票项目与实际业务不符(生活服务 vs. 货物销售),该发票不符合规定,承租方不能凭此票抵扣进项税额。 **正确开具方式:** 出租方应按照转售水电业务,根据实际收取的水电费金额,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为: * **转供电**:货物名称填写“*电力*”或“*电费*”。 * **转供水**:货物名称填写“*水*”或“*水费*”。 **对方“分摊不算转售”的说法不成立**。只要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了水电费,无论其内部如何与公用事业单位结算,在税务上都构成了转售行为,必须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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