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例如,一家公司在12月销售了一批货物并已发出,客户也确认收货,根据税法规定,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公司为了延迟纳税,在账务上不确认这笔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挂在“预收账款”等负债科目,导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所得税应税收入减少,税负异常降低。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例如,一家软件企业正处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免税年度。在此期间,企业购进了一批研发用设备,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但企业故意取得普通发票,放弃抵扣。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设备的账面成本(因为不含进项税的价款全额计入资产原值),从而在后续盈利年度通过加大折旧额来减少应税所得,达到更多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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