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如果合同中分别列明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申报印花税时应当仅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如果合同只写了一个含税总价,未分别列明,则需以该含税总价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在电子税务系统中按不含税金额申报,只要与合同约定一致且符合上述规定,就是正确的操作,没有负面影响。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书写方式决定了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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