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确认成本费用,仅作为代发工资和申报个税的通道,在税务上通常可以接受,但需确保业务实质清晰、凭证链条完整。核心风险在于,若长期仅有资金往来而无合理商业实质,可能被质疑存在其他目的。建议在内部结算文件中明确该款项为“代总公司支付项目人员工资及社保”,并附上相关合同和人员归属证明。关于个税人数与残保金:* **个税人数**:由实际支付工资并履行扣缴义务的分公司计入其申报人数。* **残保金**:残保金的缴纳义务单位是“用人单位”,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单位。在此模式下,社保在分公司缴纳,通常意味着用工关系落在分公司。因此,**残保金的申报缴纳义务主体应为分公司**。总公司需注意,这部分人员不应再计入自身的残保金计算基数。
这种情况属于内部结算,核心是总分机构间的往来账务处理。**总公司账务处理:**1. 向分公司划拨工资款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贷:银行存款。2. 收到分公司开具的内部结算票据(如有)或根据结算单:借:成本/费用相关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分公司。这一步实质是将工资成本确认到总公司。**分公司账务处理:**1. 收到总公司拨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2. 实际发放工资并代扣个税、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付工资总额),贷:银行存款(实发工资)、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等(个人部分)。3. 申报缴纳个税和社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等;贷:银行存款。4. 定期与总公司结算,开具内部结算单或票据,结平“其他应付款—总公司”科目。**关键点:*** **凭证依据:** 总分机构间需有明确的资金划拨审批单和内部结算凭证作为做账依据。* **税务申报:** 个人所得税由实际支付工资的分公司(扣缴义务人)在当地申报缴纳。社保由分公司在当地办理。* **核算一致性:** 确保总公司最终核算的该项目人工成本总额与分公司实际发放、申报的总额一致。
分公司不做成本、费用,只申报个税,发工资,到时税务会不会有问题呀,另外这部分在申报的个税人数,残保金是算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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