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实际发放工资”栏应填写**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已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金额。你的情况是:账上计提了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借方),但实际未发放;个税申报系统按权责发生制申报了应发数。这导致两者不一致。**填报方法:**1. **关键原则**:税法认可的扣除标准是“实际发放”。因此,无论账上计提多少,也无论个税申报了多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以**实际支付**为前提。2. **具体操作**: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工资薪金支出”的“账载金额”填你账上计提的数额,“实际发生额”或“税收金额”应填写**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实际发放**的对应部分的工资数额。如果计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则未发放的部分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总结:** 以实际发放为准进行填报。账载数与税收数的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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