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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我之前问的问题没有描述清楚,合同是今年12月份签订,服务期限是合同签订日至27年12月31日,项目进度的时间分别是:25年12月底,26年5月1日,27年5月1日,27年21月底;打款、开发票的时间是25年12月付30%,26年12月付30%,27年12月付剩余款项。这种情况确认收入和增值税的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明年企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调整吗?

2025-12-22

**收入确认时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结合你的合同,项目服务期从合同签订日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且项目有明确的进度节点(25年12月底、26年5月1日等),这通常表明服务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提供的。因此,**收入应按履约进度在服务期内分期确认**,而不是在收款时点一次性确认。具体进度可根据投入法(如成本比例)或产出法(如里程碑完成情况)合理计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你的合同明确约定了2025年12月、2026年12月、2027年12月三个收款时点。因此,**增值税应在上述每个约定收款日期,就约定收取的款项(无论是否实际收到)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需要。因为会计上按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而税法上(除非符合特定条件)通常更接近按收款时点或开票时点确认应税收入。这会导致**会计收入与税法认可的应税收入在年度间存在时间性差异**。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你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25年**:会计上确认了截至25年12月底履约进度的收入,但税法上仅就25年12月约定收取的30%款项确认为应税收入。对于会计已确认但税法未确认的部分,需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 **后续年度**:随着收款和履约进行,前期调减的部分会在后期陆续转回作**纳税调增**,最终在合同结束时,会计总收入与税法总应税收入一致。**总结**:收入按履约进度分期确认;增值税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分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针对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减或调增。建议保留详细的履约进度计算依据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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