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核算逻辑。9月末,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将借方余额2万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表示多交或留抵(此时“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2万)。10月末,计提应缴税款5万,计入“未交增值税”贷方。此时“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贷方3万(-2万 + 5万)。这个贷方余额3万,才是11月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因此,11月缴纳税款时的正确分录应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万贷:银行存款 3万之前回答中“贷:银行存款 5万”有误,应为3万。缴纳金额应依据“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最终贷方余额,而非当期计提数。
11月份缴纳10月份税款时,账务处理应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9月份转出的多交增值税2万已在当期处理完毕,不影响11月份的实际税款缴纳。10月份计提的未交增值税5万应全额缴纳。
老师,(销项税额15-进项税额17=-2)9月份不是留抵了2万吗?那么,10月份(销项税额16-进项税额11-上期9月份留抵的2万=3),10月份的报表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3万,那么,您为什么回答11月份缴纳10月份税款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呢?实际电子税务局扣缴三方协议的款项是3万啊,这里您贷方银行存款是5万,这不是多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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