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在代销环节确实不再视同销售。但实际操作中,受托方作为开票方仍需确认销项税额,因为:1. 受托方开具发票给最终购买方2. 销项税额由受托方申报缴纳3. 受托方再从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中抵扣该税款所以分录中仍需体现销项税额,但性质上属于代收代付,最终由委托方承担。
现行准则下委托代销受托方的分录与原来有变化。主要区别在于:1. 收到代销商品时不再确认存货2. 销售时确认收入而非应付账款3. 手续费收入单独确认具体分录: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备查簿登记)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备查簿登记)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结算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实际销售时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吗?新的增值税法下委托代销已不再视同销售,那我做为受托方销售货物时,还要确认销项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