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应当计入 财务费用 这一会计科目中。具体来说,支付资金占用费时,应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一方,则可以将资金占用费中属于公允的部分计入当期营业收入核算,超过公允交易对价的部分可作为捐赠收入处理。 关于资金占用费专票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与货款同时收到的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开在专用发票上的“资金占用费”部分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资金占用费专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性质和相关税收政策来判断。如果资金占用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并且符合相关抵扣条件,那么专票是可以抵扣的。否则,可能不允许抵扣。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或机构,以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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