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包括以下保险: (一)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二)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意外伤害险必须是随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一致的,才能税前扣除;如果是购买的年度意外保险,与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没有对应关系的,是不能税前扣除。 (三)雇主责任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商业健康保险满足条件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统一给员工购买商业健康险,并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并作为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的,可以以“工资薪金支出”名义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应依法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商业保险。 (五)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满足条件可以税前扣除 与商业健康保险一样,企业如果给员工购买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不能直接直接税前扣除,但是可以作为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的,并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可以以“工资薪金支出”名义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应依法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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