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费用分割单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的。
1.首先对于共同的使用的货物仅适用于房屋租赁情况下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和暖气费用。 非租赁情况下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的水电费等非劳务费用,不能使用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做为税前扣的凭证,正确的做法是开具水电费的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2.费用分割单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不能依据费用分割单做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比如:A公司与B公司签定租赁合同+物业合同:A为销售方,直接开票给B,B租的实际与关联方或者其他转承租方一起共用,那这个分割单是B开出来是不?如果票是10万 ,进项税0.9万,如果分割单可以做账的话,是不是代表我只要约定一下怎么分割,就可以免B开票给关联方或者转承租方的烦恼,比如约定,B自己承担2万,关联方或者其他转承租方各承担5和3万,这样进项也是按比例抵扣吗?他们这叫啥抵扣?计算抵扣?申报时在哪里填写抵扣? 分割单就是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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