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可以采用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形式出资。当企业接受国家或股东以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进行投资时,则应对这些实物资产进行计价,计价的依据应按投资各方协商确认的价值。具体地讲应按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入账。 2.企业收到投入的实物资产时,在办理实物转移手续后,如属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属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3.附件问题:记账实收资本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现金或者实物投资,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同时也不相同;以现金形式投资:现金存款单、进账单;以实物形式投资:购买发票、专业机构评估报告等可以证明实物价值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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