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情况参考一下情况进行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第一种情形: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相关联次: 1.只丢失抵扣联次,此时缺少抵扣凭证和退税凭证,可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留存备查,或作为退税凭证递交出口退税部门申请退税。 2.只丢失发票联,此时缺少入账的凭证依据,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如果同时丢失发票联合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销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第二种情形: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联次: 如果丢失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凭借加盖销售方公章的证明及相应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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