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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销售,21年2月成立:2021年4月,购进货物获得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00元,款项未支付。客户销售货物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100000元,款项未收。次月,客户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53000元销售货物给B公司,款项已通过对公收到,当月发生共50000元期间费用,其中:员工工资10000元,外地住宿费5000元,本地餐饮费5000元,加油费10000元,对公支付银行手续费500元,购买销货用的工具花费19500元。上述期间费用通过法人垫付。6月,对公户收到A公司转入货款100000元,并通过现金支付给c公司货款30000

2022-01-18

客户销售货物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100000元,款项未收,这个不是你们A公司收到货物,属于购入业务的吗?应该是支出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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