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核心规定就是关于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后确定的收入,基于核心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模型。对于新收入准则解读下文就是会计教练小编为大家进行的详细解答,会计教练对于新收入准则有专门的解读课程,更多的知识可以持续关注会计教练官网,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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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对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三个主要方面做出了重大修订,应予以重点把握。
一、收入确认的基本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唯一明确的标准,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一表述与原收入准则存在显著区别。原准则将收入区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并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原准则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不再执行,那么怎么理解控制权呢?控制权一般是指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对某项资源的支配权,它并不一定对资产拥有所有权,支配权通常主要指商品的安排权且具有排他性特征,也就是说所有权包括控制权,如果销售方已经转移了商品所有权也自然就失去了控制权;由此不难看出,所有权较为复杂,而控制权则比较简单,就是指商品的支配权,作为收入确认的性质标志控制权比较容易分辨,与直接使用所有权相比,其性质标志更加具体明确。
二、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专业表述比较晦涩难懂,举个现实例子就比较清楚了。以电信运营商经常开展的“充话费送手机”业务为例,客户预存一定金额的话费可获得手机,预存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分摊消费。这一业务实际上存在是电信运营和手机销售两个销售行为,对取得的预存话费,应按照两个销售行为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收取的预存话费进行分摊,分别确定应当计入电信运营和手机销售项下的收入金额,其中电信运营收入在分摊期内提供服务时计入收入核算。
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在新收入准则的执行中,应正确处理上述特定交易的确认和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以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为例,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举个例子,某会计主体向客户销售商品100万元,协议约定客户应于1个月以内支付货款,在6个月以内有权退还商品。假定该会计主体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约为20%,那么发出商品时,在将100万元计入收入时,应按20%的比例冲减收入增加预计负债,同时调整相应产品成本,待实际收到退货时,冲减预计负债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恢复库存商品。
关于新收入准则的实施,相信大家对于其有关规定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新收入准则解读上文就是一系列的阐述,想要系统全面的了解有关处理,可以点击下方链接进入相应的课程来进行限免观看,还有免费的资料包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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