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再按70%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理由:10000万元是受让整处土地使用权的支付金额,只有70%用于写字楼项目,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按70%计入该项目,即10000×70%=7000万元。而题目中的1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建造写字楼项目本身发生的成本,已经属于该写字楼项目,不需要再乘以70%。但其中利息支出500万元能够按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调整至财务费用扣除,不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0000×70%=7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500=14500万元加计扣除=(7000+14500)×20%=4300万元结论: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按用于该项目的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按归属于该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算。若开发成本是多个项目共同发生,才需要按合理方法分摊。本题15000万元已是写字楼项目成本,所以整体计算,不再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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