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疑问在于混淆了“交付”的物权变动效力与占有转移。3月1日甲将相机交给乙,是基于借用合同,属于“占有”的转移,而非所有权转移。此时乙只是有权占有,甲仍是所有权人。后来3月11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此时乙已经实际占有该相机,无需再现实交付,法律上认可“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完成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所以所有权取得时间是买卖合同生效日3月11日,而不是最早借出之日。
*版权声明:本网站问答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答疑老师回答,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因部分内容时间过早,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的更新,部分回答对于现在可能已经失效,请各位网友斟酌参考,如有内容有误,感谢纠正。【反馈】
版权所有©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