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确实可以自主约定部分事项,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本题就是考查“章程约定”与“法律底线”的关系。A选项:临时股东会提议权是法定权利,只能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章程不能放宽到“2名董事”提议,否则无效。B选项: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是法定最低要求,不得低于1/3,章程约定“不得低于1/2”虽然高于法定标准,但题目问的是“符合规定”,该项表述本身把法定比例写错了(写成1/2),所以不符合。C选项:监事任期是法定为3年,章程不能约定为2年,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D选项:董事长产生办法法律明确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章程可以约定由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产生,这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选项D才是“符合《公司法》”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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