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题与本题的适用情形不同:本题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主动转让股权,属于一般转让,依据《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是30日。第9题若是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所以是20日。注意区分两种程序的期限。
*版权声明:本网站问答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答疑老师回答,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因部分内容时间过早,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的更新,部分回答对于现在可能已经失效,请各位网友斟酌参考,如有内容有误,感谢纠正。【反馈】
版权所有©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