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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3月发工资应发工资6万元,也计提了6万元,但4月申报3月的个税时需缴纳个税1500元,发工资时,先发了工资6万,没有扣除应缴的个税1500元。账务处理是: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61500(超过了计提的6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借贷不平)贷:银行存款(实发里包含了需要缴纳的个税)6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500元,缴纳个税时,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500元贷:银行存款1500元,那从员工那里收回1500元时,借方为银行存款,贷方贷什么呢?“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吗?现在就是,公司发工资时全发不扣除个税,后面再收回个税,怎么计提工资,发放工资,缴纳个税,收回个税,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2026-07-3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个科目并不是可要可不要,而是取决于业务处理的方式是否反映代扣代缴的实质。在上面的正确处理中,公司先全额发放工资,再向员工收回个税,本质上是公司垫付了本应由员工承担的税款,所以用“其他应收款-员工个税”来核算,体现的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往来,而非公司自身的纳税义务。这种情况下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是规范的。只有在发放工资时同时代扣个税,也就是工资发放时“应发工资”中直接扣除个税部分,才必须用“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此时分录是:计提工资:借:管理费用等 6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000 发放工资并代扣个税: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000,贷:银行存款 58500,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00 缴纳个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00,贷:银行存款 1500所以,两种处理方式对应不同的业务场景。你公司目前是“全额发放、后收回”的模式,就应使用“其他应收款”来核算;如果未来改成发放时直接代扣,则使用“应交税费”科目。两者不能混用。

收回个税时,贷方应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以冲销你原先发放分录中多记的借方金额。具体处理:1. 计提工资时:借:管理费用等 6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000。2. 发放工资时(全额发放未扣税):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000,贷:银行存款 60000。3. 缴纳个税时(公司垫付):借:其他应收款-员工个税 1500,贷:银行存款 1500。4. 收回员工个税时:借:银行存款 1500,贷:其他应收款-员工个税 1500。如果你已按原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1500”记账,则收回时直接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500”即可,使该科目余额归零。更规范的调整是先用红字冲销原发放分录,再按上述正确分录重新记账。

老师,按照您的账务处理去处理,没用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个科目,是不是这个科目用不用都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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