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资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以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回部分投资款时,如果是股东撤资或减资,做相反分录:借记“实收资本”,贷记“银行存款”。申报印花税时,按实际收到的投资款总额(即“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增加额)申报;如果已按原投资额申报,退回部分通常不退还印花税,可在下次申报时按差额调整,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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