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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个109题的解析和书上的30日怎么区别?

2026-07-28

两个期限适用于不同情形。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是20日,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算;而股东自行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涉及的是司法强制执行,适用20日期限,而非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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