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核心在于购入已使用过的汽车,折旧年限并非一律按4年,而需扣减原已使用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但企业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因此,应首先确认法人购入该车时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若剩余年限大于等于4年,则可按4年折旧;若剩余年限小于4年,则按剩余年限折旧。例如该车已使用3年,则剩余年限为1年,只能按1年计提折旧,不能按4年。5个月后卖出时,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将账面净值与售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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