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庆典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不属于买卖合同,不计入买卖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印花税法中的买卖合同仅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业务宣传费若涉及广告设计、制作、发布,通常签订的是广告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税率;开业庆典若涉及场地布置、策划服务等,同样可能按承揽合同处理。如果课件将上述费用直接归为买卖合同,那属于表述错误;若课件是在举例说明“合同包括广义商业合同”而另作归类,则需关注具体税目界定。实务中,凡未签订合同或仅取得发票,无需缴纳印花税。建议以合同实际内容定性,而非以费用名称判断。
*版权声明:本网站问答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答疑老师回答,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因部分内容时间过早,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的更新,部分回答对于现在可能已经失效,请各位网友斟酌参考,如有内容有误,感谢纠正。【反馈】
版权所有©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