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发票归属与业务实际不符的情况,建议按以下原则处理:开给总公司的发票,若实际业务属于分公司,需由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代收代付协议或内部结算单,总公司作为代付款方入账,分公司凭协议和发票复印件确认成本费用。开给分公司的发票,直接由分公司入账。关键是要确保发票抬头与合同、付款方一致,避免税务风险。若发票抬头与业务主体不一致,需及时与开票方沟通换开,或补充内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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