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律师在个税层面同样适用30%办案成本扣除,但律所账务处理上,这30%不能直接作为成本列支。律所支付给兼职律师的报酬,需根据实际发生的办案费用凭合法凭证在账上列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如果兼职律师无法提供费用凭证,律所账上只能按实际支付的报酬全额列支,不能自行扣除30%作为成本。
个税层面扣除30%办案成本是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的法定扣除比例,与律所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无关。律所账本上,这30%不能直接作为成本列支,因为律所实际发生的办案费用需凭合法凭证据实列支。会计分录上,律所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含办案成本部分)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具体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实际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兼职律师的办案成本同样需据实处理,不适用30%固定扣除。
兼职律师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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