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律制度,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丙虽然不知情,但乙无权处分手机,甲作为权利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手机,且无需向丙支付任何费用。解析中提到的“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仅适用于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情形,而B选项中乙是个人卖给丙,不适用该规则,所以甲无需支付3000元。D选项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权利人发布悬赏广告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乙作为拾得人,有权要求甲支付保管手机的必要费用,也有权要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D选项说乙无权请求酬金,仅有权要求支付保管费用,与法律规定不符。
*版权声明:本网站问答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答疑老师回答,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因部分内容时间过早,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的更新,部分回答对于现在可能已经失效,请各位网友斟酌参考,如有内容有误,感谢纠正。【反馈】
版权所有©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