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情形(任务完成)属于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且法律未将其排除在经济补偿支付范围之外。因此,当此类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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