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不完全准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义务并非像债务利息那样具有绝对强制性。具体来说:1. 固定股息率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义务是固定的,但公司是否支付取决于其盈利情况和股利政策。如果公司当年未宣告发放优先股股息,通常不会构成违约(累积优先股除外,其未支付股息会累积到以后年度,但公司仍可在未来选择支付,而非必须立即补足)。2. 非累积优先股则未支付的股息不会累积,即“过期作废”。3. 因此,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压力小于债务的强制性付息义务,这正是其“股权性质”的体现之一。选项B中“兼有债务筹资性质”主要指其股息通常固定、且在破产清偿时顺序优先于普通股,但并非指其支付具有债务般的绝对强制性和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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