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设定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强化对被代理人(甲公司)的保护,并惩戒恶意串通行为。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因此需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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