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问和第四问的计算基于消费券分摊的交易价格(76.5万元)和不同时点的使用率与估计使用率。第三问(2024年10月31日):此时消费券已使用50%,但估计总使用率仍为90%。因此,已确认收入的比例应为已使用率占估计总使用率的比例,即50%/90%。应确认收入金额 = 消费券分摊交易价格 × (已使用率/估计总使用率) = 76.5 × (50%/90%) = 42.5万元。分录是将这部分金额从“合同负债”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第四问(2024年11月30日):此时消费券累计使用率为60%,估计总使用率更新为80%。截至本期末,基于新的估计,应累计确认的收入金额 = 76.5 × (60%/80%) = 57.375万元。由于10月31日已确认了42.5万元,所以11月当期应补充确认的金额 = 累计应确认金额 - 前期已确认金额 = 57.375 - 42.5 = 14.875万元(约14.88万元)。分录是继续将这部分金额从“合同负债”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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