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从事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销其产品或商品,其租赁活动实质上是其销售活动的延伸。因此,为达成融资租赁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在性质上属于销售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作为租赁投资净额的一部分进行资本化。这与普通出租人(非生产商或经销商)处理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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