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需以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具体操作如下: 1. 保留完整的支付链条凭证:包括你公司的付款指令、银行的付款回单(需清晰显示扣费金额)、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收费明细。 2. 向你的开户银行索取一份书面说明或证明文件,明确该笔费用是为支付给境外收款方而由境外中间行收取并代扣的,银行自身并未收取该费用。 3. 将上述资料(付款回单、银行证明、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其他外部凭证”。 4.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凭这些资料进行税前扣除。如税务机关有疑问,可提供上述资料进行解释。 核心是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并用可获取的合法凭证替代无法取得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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