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税局的解释是合理的。上月对16万多出口额进行冲减并做免税申报,直接导致了两个核心税务数据的变动:1. **应退税额减少**:冲减部分出口额后,对应的“免抵退”税额计算基数减少,因此应退税额从58万降至56万,减少了2万元。这是您本月实际到账退税款减少的直接原因。2. **增值税留抵税额减少**:由于冲减的出口额改为“免税”处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这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额(约3万元)消耗了原有的留抵税额,导致留抵从35万变为32万。总结来说,退税减少的2万多元,正是由于冲减出口额导致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减少所致,整个处理在税务逻辑上是连贯一致的。
冲减的16万多出口额对应的已退税款(2万多)需要在本月追回。我的问题是上月申报增值税的时候不是已经在进项里面减了2万多了吗,为什么这个月还要再减一次,这样不是重复扣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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