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涉及共同共有物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共同共有中,处分共有物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但甲擅自出卖构成无权处分。 丁作为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完成交付,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因此无论乙、丙是否追认,丁均可取得所有权。 “2/3同意”是按份共有中的规则,不适用于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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