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账上的预收账款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这100多万未开票收入长期挂账未确认,存在税务风险,可能导致被认定为偷逃税款。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拿钱”的规范方式是通过利润分配。但当前账面为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正确的处理步骤是:1. **纠正账务**:将应确认的未开票收入及时入账,结转成本,准确核算当期真实的经营利润或亏损。2. **依法纳税**: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人(自然人)就分得的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 **分配利润**:在完成纳税义务后,若合伙企业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合伙人可按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提款。直接从未确认收入的款项中“拿钱”,实质是抽逃资金或提前分配,既不规范也违反税法。应优先完成收入确认和纳税申报,再办理合规的利润分配。
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计算出全年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后,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各自然人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额,合伙人按此金额(适用5%-35%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个税)。 纳税完成后,这部分税后利润即成为合伙企业可分配的留存收益,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直接从合伙企业账户转账支取,无需再缴纳其他个人所得税。 所以核心是:经营所得个税在利润分配前缴纳,分配环节本身不再重复征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实质上是其参与经营所得的一部分,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这5万元不能像公司雇员那样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申报个税,而应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根据合伙人的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分配比例,计算各自应分得的所得。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这部分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流程上,合伙企业需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约定比例分配后,由合伙人自行申报纳税(或由合伙企业代为申报),并非“先交企业所得税再扣个税”。
公司账上有一百多万未开发票,挂到预收账款,未做收入,导致账上亏损一百多万,现在合伙人想从公司拿钱,该怎么办
老师,你意思是说调整后的先报经营所得,报完后的金额再分给合伙人同时再缴纳个税
说错了,交一次经营所得税就可以了,剩下的可以直接按照比例给合伙人转钱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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