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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问,为什么除以现值系数

2026-02-28

第五问涉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其收入确认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重大融资成分的规定。当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超过一年且与商品控制权转移时间存在重大间隔时,合同对价中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此时,企业应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认收入,该金额与合同对价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题目中,总价款500万元,当日支付70%(即350万元),剩余30%(即150万元)分3年于每年年末平均支付(每年支付50万元)。这150万元是未来的收款额,包含了时间价值,不能直接全额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因此,需要将这3笔每年50万元的未来收款额,按照给定的折现率(10%)和年金现值系数(P/A, 10%, 3)=2.4869进行折现,计算其在销售当日的现值。计算过程为:未来收款额的现值 = 50 × (P/A, 10%, 3) = 50 × 2.4869 = 124.345万元。因此,2024年12月应确认的收入总额 = 当日收到的现金350万元 + 未来收款额的现值124.345万元 = 474.345万元(约474.35万元)。合同总价款500万元与收入现值474.35万元之间的差额25.65万元,即为未实现融资收益。除以现值系数(更准确说是乘以年金现值系数)的目的,就是将名义上的分期收款总额,折算为在销售时点的公允价值(现值),以符合收入确认的金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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