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理解正确。二月初支付的一月份工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二月(实际取得月份),因此应在对应的申报期,即**三月十五日**前(二月份的申报期)完成申报。
个税申报以“实际取得”所得月份为准,与计提或所属期无关。**针对您的情况:**1. **二月支付两次工资的申报**:不应合并申报。需按实际支付日期(即您“取得”收入的日期)分别确定所属期。* 二月初支付的一月份工资,属于纳税人**一月**的所得,应在**二月**的申报期内(通常是3月15日前)申报纳税。* 二月底支付的二月份工资,属于纳税人**二月**的所得,应在**三月**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这是两次独立的支付,应分别计算税款,不能合并作为一个月收入申报。2. **一月份只计提未支付的申报**:**需要零申报**。因为在一月份,员工并未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发放工资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纳税。一月份未发放,则在二月份的申报期内,对一月份所得进行零申报。**核心原则**:个税扣缴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实际取得**应税所得的月份,而非工资的计提月份或财务上的归属月份。支付即产生纳税义务。
老师您的意思就是说二月初支付的一月份工资在二月十五日之前二月申报期内申报也行是么
*版权声明:本网站问答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答疑老师回答,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因部分内容时间过早,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的更新,部分回答对于现在可能已经失效,请各位网友斟酌参考,如有内容有误,感谢纠正。【反馈】
版权所有©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