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本题中,设计收入28.79万元和转让小汽车收入8.97万元,均属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范畴,应合并计算是否超过起征点。两者不含税销售额合计约为(28.79+8.97)/(1+1%)≈37.39万元,已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但根据现行政策(2023年1号公告延续),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此1%为征收率,并非因未达起征点而免税。超过起征点后,需全额按1%计算纳税,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出租不动产(租金10.8万元)适用5%征收率,需单独计算纳税,且不与前述销售额合并享受起征点免税。因此,设计和小汽车转让收入虽超过起征点,但仍按1%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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