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费用需要加回,是因为在权益法下,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资料三中,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设备,该交易属于内部交易(顺流交易)。乙公司账面上确认了100万元(800-700)的利润,但从合并集团角度看,该利润并未实现。因此,在计算甲公司应享有的乙公司净利润份额时,需要先抵销这笔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该设备在甲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后,通过折旧逐步实现其价值。2023年折旧期为3个月(10月-12月),折旧额=(800-700)/10×3/12=2.5万元,这部分折旧使未实现利润得以实现。所以,在调整乙公司净利润时,应全额抵减未实现利润100万元,再加回本期通过折旧已实现的利润2.5万元,净影响为调减净利润97.5万元。简言之,加回折旧是因为折旧使内部交易中未实现的利润部分得以实现,在计算调整后净利润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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