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单位在每月预扣预缴时,确实可以为员工申报其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从而在源头减少预缴税款。但这并不能免除员工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定义务。 汇算清缴是年度终了后的最终税款结算,其必要性取决于多种情况,例如: 1.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2. 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要补税。 3. 符合退税条件申请退税(无论金额大小)。 4. 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等。 单位正确的预扣预缴可以简化流程、避免大量补税,但不能替代个人最终的汇算清缴责任。员工仍需根据自身全年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汇算并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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