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总体情况。这里的“每年”指的是报告期的截止日期,即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都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报送。因此,“每年3月31日”已隐含了报送上一年度(即“次年”)情况的意思,选项A表述符合法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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