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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年度,甲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4月1日,甲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220万元;(2)6月30日,甲公司以4200万元的拍卖价格取得一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房屋用来办公,该房屋的预计使用年限为30年。当地政府为鼓励甲公司在当地投资,于同日拨付甲公司1500万元,作为对甲公司取得房屋的补偿;(3)8月1日,甲公司收到政府拨付的600万元款项,用于正在建造的新型设备。至12月31日,该设备仍处于建造过程中;(4)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追加的投资100万元。甲公司按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事项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则甲公司2×24年度因政府补

2025-12-24

甲公司2×24年度因政府补助应确认的其他收益金额为240万元。计算过程:(1)增值税返还220万元,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用于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收到时直接计入其他收益。(2)取得房屋的政府补偿1500万元,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房屋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从7月开始计提折旧。补助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2×24年应确认的其他收益 = 1500 / 30 / 12 × 6 = 25万元。(3)用于建造设备的拨款600万元,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至年末设备仍在建造中,补助尚未开始分摊,本年不确认收益。(4)追加投资100万元,属于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属于政府补助,不影响其他收益。综上,应确认的其他收益总额 = 220 + 25 = 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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