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2025年3月收到的税费返还,应在收到当月(即2025年3月)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现在在2025年12月补做销项并申报,属于跨期调整,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账务处理建议如下:1. **更正2025年3月账务**:在2025年12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适用)或直接调整当期相关科目,补记2025年3月的销项税额和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对应原退税分录),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 **更正申报**:应更正2025年3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如有)。不应在2025年12月所属期申报此笔销项税。3. **后续处理**:完成补申报和缴税后,根据税务处理结果调整账务。**重点**:务必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情况并办理更正申报,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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