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中用于免税项目的部分不得抵扣。由于无法直接划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要求按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是标准操作。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例如:当月总进项税额10万元,免税销售额占比30%,则需转出10万×30%=3万元进项税额。这样能确保只有应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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