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毁损,进项税额无需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选项C正确,仅按材料成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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