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应按全额确认收入,即100%销售额计入收入,将90%支付给供应商的部分作为成本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口径一致:- 增值税按全额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全额确认收入,支付给供应商的90%作为销售成本扣除
您好 老师 请教您商超联营的业务 商超留收入的10%,90%返给供应商 这种业务怎么确认收入 全额还是差额?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口径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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